在中国,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需要全部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规定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会决议的通过通常是根据表决的比例或者法定的多数原则来决定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一般应当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比例来决定。具体的表决比例可以由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定。通常情况下,决议可以以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来通过,例如超过50%的表决权。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368.html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会决议不得剥夺股东的表决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意味着章程不能通过约定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规定来剥夺部分股东的表决权。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368.html
因此,在中国,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需要全部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规定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决议通常是根据表决的比例或者法定的多数原则来决定的。如果公司的章程中存在这样的规定,当决议发生争议时,法院通常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原则来进行解释和判断。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