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制度实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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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专题】多个执行人对执行财产如何进行执行的参与分配制度进行的总结,这样能够系统的去认识到执行过程中,对于申请执行人众多,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如何清偿的问题。站长李斯律师只对个人认为比较难记忆的内容进行编辑,对于已无疑问的内容不再赘述。进入正题:

1、哪些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1)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排除了已经起诉了的,也包括已经起诉且在先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参与分配资格。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2)对主持参与分配法院控制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此类人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或未予起诉,也可申请参与分配。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2、哪种债务人才可能启动参与分配制度?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3、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参与分配的截止日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对此,可参考《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5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1)若执行标的物为货币类财产,以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的账户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2)若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变价的,以相应裁定书送达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4、可分配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如何处理?

《强制执行实务操作指引》为以下描述“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被主持分配法院控制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未控制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其债权按有关规定受偿;若控制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截至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尚未完成处置的,不准予在本案中参与分配,但被控制的财产经拍卖、变卖程序仍无法变现的除外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5、债权受偿顺序

(1)执行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鉴定、公告等因诉讼、仲裁或执行所指出的费用。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2)优先受偿的债权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 建设工程价款中享有优先权的部分
  • 职工工资债权
  • 担保债权
  • 被执行人为民办学校的,优先清偿受教育者学杂费
  • 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 划拨土地的变价款
  • 被执行人增资前后发生的债权(优先清偿增资后的债权)

(3)普通债权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申请保全了主要财产的债权人,因申请保全支出了相应成本和损失,视具体情况优先予以适当补偿,但补偿额度不得超过其未受偿债权金额的20%,之后的再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另外,民事与行政、刑事交叉的,民事债权优先,但刑事退赔案件可视为普通民事债权。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4)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5)替代履行费用的受偿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6、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救济方式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1)程序性法律问题,先提执行异议,不服异议裁定的,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具体程序性异议范围为:是否能够参与分配,债权人是否适格,分配申请是否逾期申请,送达问题等程序性问题。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2)实体性法律问题,先对执行方案提出异议,若有异议反对的,应当提诉讼。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具体实体性异议范围为分配方案中分配顺位及分配数额的确定(理解上就是涉及债权人切身利益的异议内容)。程序为:第一,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书面异议,法院通知其他人;第二,其他人收到通知15日内未对异议提意见的,法院修正后进行分配;若15日内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则通知异议人。第三,异议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提起案由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第四,异议人未提诉讼的,执行法院按原方案进行分配。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以上为小编认为比较重要的参与分配制度法律知识,若阅读者对其他问题还有疑问,可联系小编一起探讨。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200.html

李斯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7月14日 03: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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