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财产,能否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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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妨害能否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的函:“在执行过程中擅自处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的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为,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直接予以处理。根据《查封规定》第26条,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另外,针对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的情形,2011年10月8日《最高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答复》明确指出,抵押权人不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至于擅自出租的行为,可以参照本文第一段即“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操作。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7.html 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7.html

李斯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7月12日 15: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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