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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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0日零点,李斯律师网站长在阅读由王柏东和张阳主编的《强制执行实务操作指引》一书,其中阅读到《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节,认为有些法律规定需要记录下来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日后能够快速熟悉该规定。

第三条 【离婚时追加被执行人问题】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1.html

第九条 【债权转让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1.html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1.html

根据本条,正常的企业分立,按照规定可以直接追加分立后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而如果分立前签了债务清偿协议的,就无法直接追加,须另外起诉,然后一审、二审然后申请执行,这一下又要耗半年、一年的。我认为,此条如果利用得当可以帮助被执行人拖延执行。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1.html

第十九条 【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1.html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1.html

★★★★★根据本条,如果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未经清算,可直接追加股东、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而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千万不要只认为公司是公司,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有时候也可能掉坑里的。如果您的企业越到执行案件,请联系律师吧,我们更专业。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1.html

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原则上,送达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以下几类人的情形,必须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送达裁定书后15日内):有限合伙人、原股东、股东、发起人、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1.html

以上为站长“李斯律师”的学习心得,供日后再次翻阅使用。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1.html 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91.html

李斯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7月10日 01: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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