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及其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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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可以就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与冗长、繁杂的诉讼程序相比,该特别程序简便、快捷,法定审理期限一个月,无需庭审,如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偿,加大了对债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具体如下: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主体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有权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参考规定: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一般来讲,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参考规定: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查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如果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法院在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一并审查。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参考规定: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裁定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后,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参考规定: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77.html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裁定书式样(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写明财产种类和数量)。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李斯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8年6月15日 00: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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