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55.html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55.html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55.html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55.html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55.html
综上,也就是说属于以上情形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后,还可以向肇事者进行追偿。若肇事者不给,保险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偿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并可提出利息损失。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55.html 文章源自李斯律师网-https://www.sqlvshi.com/155.html